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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检测,化妆品备案检测,非特化妆品检测。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区别于特殊化妆品的其他化妆品。根据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、染发、烫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、祛斑、防晒的化妆品。 2011年4月21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食药监许[2011]181号《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》,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,应当按照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备案。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做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,对化妆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具有重要作用。 |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(以下称生产企业)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都需要依据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》进行备案。 |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1、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 (一)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; (二)产品名称命名依据; (三)产品配方(不包括含量,限用物质除外); (四)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; (五)产品生产设备清单; (六)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; (七)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、产品说明书); (八)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(以下称检验机构)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; 备注: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:(1)产品使用说明;(2)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(微生物、卫生化学、毒理学);(3)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(如有人体试用报告的);(4)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(如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)。 (九)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; (十)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; (十一)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(如有委托生产的); (十二)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(如有委托生产的); (十三)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。 2、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 (一)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(仅限于出口产品); (二)产品名称; (三)进口国或地区名称; (四)委托方名称; (五)产品配方(不包括含量,限用物质除外); (六)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; (七)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、产品说明书); (八)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(如有委托生产的); (九)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(如有委托生产的); (十)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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